是男子未得到女子及其亲属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又称劫夺婚、抢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 《说文》言:“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结婚要在夜间进行,正是古代掠夺婚的真实写照,却掠妇女选择在昏暗之时最合适,婚礼即由此而得。 《礼记·曾子问》讲:“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想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礼记·效特性》上所说“婚礼不贺”及《易经》中《屯卦》、《贲卦?》及《睽卦》屡见“匪寇婚媾”的话等都是掠夺婚的表示。 所以近代梁启超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随着时代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失去了本来意义,仅作为一种婚俗而流传下来。 由此可见,从掠夺婚的形式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通过战争手段掠夺妻妾。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过“师婚”记载,即是利用战争手段掠夺妻妾。 2、仗势夺人妻女。就是以统治制度赋予的权势,夺取他人的妻女。 3、仰仗财力夺人妻女。虽与买卖婚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它以自身财力为基础,比通常的买卖婚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掠夺性和损人利己的特色,手段更为狡诈。 4、个人野蛮婚姻行为的劫婚。一些普通人因贪图他人妻女美色,因门第阻隔或纳不起聘礼时,乘机或被迫实施野蛮的劫婚。 5、作为婚仪的掠夺。实际上是一种婚仪,是恋爱成婚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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