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性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有三:一是摒弃了旧法中赋予男子性特权以及歧视女性、摧残女性、压制妇女性权利的规定及习俗,二是关于结婚的血缘禁忌及健康状况要求更加科学化,三是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思想为原则,对“性法律”加以改造、发展。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大总统”曾下令废除妇女缠足的恶习;为了避免早婚早育现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结婚及离婚均采取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1935年的《刑法》规定,应限制的婚外性关系只是3种:有配偶者和奸其相奸;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相奸;奸淫未满16岁的女子。1929年的《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1935年《刑法施行法》禁止纳妾,这就从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婚姻平等。
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制,禁止干涉寡妇自由。
1980年后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婚龄提高为男22岁、女20岁;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婚。3、“判离”的实质性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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