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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的文章

更新时间:2024-12-04 00:40:43

  当我们说:人对人负有道德义务与责任,彼此之间要相互爱护和尊重,你会认为这再自然不过了!但当我们说:人对一根草、一棵树或一只动物也负有道德义务与责任,对它们也要加以尊重和爱护,对此你可能会觉得疑惑或不以为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人与它们就没有区别了,我们不是把丧失了道德的人斥之为“畜生”吗?“畜生”嘛,如猪、狗之类的动物,是没有道德的。如果人与动物之间也存在着道德关系,那不是把人与动物为伍了吗?这样的疑惑或不以为然的态度在现有的伦理框架中是确实无法消除的。现有的伦理属“人际伦理”,它把伦理局限在“人际间”,认为人与人之间才存在着道德关系。按照人际伦理的解释,人与人之间之所以存在着道德义务与责任,彼此间之所以要相互爱护和尊重,是因为人是同类,拥有天赋价值、权利和尊严,西方学术将此统称为“内在价值”;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则不能与人同等而语,它们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而只具有供人类役使和利用的“工具价值”。现代社会的伦理体系及其规范就是建立在这样的道德信念上。按照这样的信念,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就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人类伦理领域和道德关怀之外。这样一来,人类也同时找到了征服与改造自然的伦理依据和道德理由。如:杀人是所有人类伦理的第一大忌,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杀人者可能还要忍受自己良心的道德煎熬。但砍伐树木、宰杀动物,人类内心就不觉得愧疚,也不会产生杀人那样的罪恶感。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现有的伦理价值观只把自然当作人类生存的资源,是供人类支配和利用的对象。现代环境伦理从生态学的视角,以生态学思维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另一种伦理观――环境伦理观或生态伦理观。环境伦理观在吸取现代生态学的科学成就基础上,提出了“生命共同体”(或“生物共同体”、“生态共同体”)这一概念,“生命共同体”是由人和人之外的一切生物、非生物共同组成的地球生态系统。在地球生态系统中,人类属智能生物,但智能的生物也是生物,从根源上说,人类与其他物种一样,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人类与其他物种一起,构成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任何生物的生存都既依赖于其所处的物理环境,也依赖于与其他生物的关系,人类也不例外。其中的道理其实也不复杂,人类固然要在社会关系中生存和生活,要归属于社会,但人类也是生物的和生态的,要依赖于自然而生存,我们需要呼吸新鲜的空气,饮用洁净的水,食用干净的食物,要居住和生活在大地上,还要与山林草木和其他生物为伴。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人类只求自己的发展,继续无度地开发和利用大自然的资源,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最终必会破坏地球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平衡,造成生态崩溃,人类就无处安身,受惩罚的也是人类自己。那么,我们能不能转换一种思维来重新思考人和自然的关系,规范人类与自然的交往行为呢?现代环境伦理的回答是:这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与人际伦理不同的是,环境伦理承认非人类存在物也拥有“内在价值”,因而也应把非人类存在物纳入伦理关系中,成为人类在道德上加以关注和关怀的对象,拥有相应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人类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物种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这样的道德理念,现代环境伦理也试图建立能够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原则与规范。有学者指出,人类道德进步的历史,也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历史。环境伦理把伦理关怀对象由人类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是人类道德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它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全新的伦理课题,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道德要求。它试图用一些新的道德来规范和约束人类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用一种新的伦理价值观引导人们对自然的热爱、敬畏、尊重和保护,旨在改善工业化以来人与自然业已紧张与对抗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克服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作者是福州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相关链接――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流派现代环境伦理学试图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物种扩展到非人类物种,根据其所确定的道德关怀的范围划分环境伦理思想流派,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可区分为三个主要流派。一是动物解放/权利论。在它看来,人不仅对人负有道德义务,人对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因为动物(至少是其中的高等动物)也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它认为,人们伤害动物的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这种伤害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或侵犯了动物的权利,而不是由于这种伤害会导致另一个人受伤害。动物解放论从功利论的角度,动物权利论从道义论的角度,来理解人对动物所负有的义务。二是生物中心主义。它认为,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不只是限于人和动物,人对所有生命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所有的生命都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都应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三是生态中心主义。它主张人不仅对生命负有义务,对那些由生物和非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生态系统也具备道德顾客的资格,也是道德应予关怀的对象。到目前为止,西方环境伦理学大致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人对生态系统的义务。大地伦理学把生态系统理解为一个共同体,人只是这个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人对其所属的共同体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深层生态学认为人的存在与整个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生态系统也是人的“大我”的一部分。人是由大我和小我(生物学意义上的我)组成的整体。大我具有内在价值,小我也就具有内在价值。人有义务关心小我,也就有义务关心大我。环境的稳定是人的自我实现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价值论则从传统的价值论伦理学出发,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人负有保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的义务,因而也有义务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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