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小柯论文网,论文
[摘要]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包括美国犯罪学家在内的不同学者就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的成因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学说,而根据不同的成因理论,美国司法实践就青少年性犯罪人采取了不同的处遇措施,结合对于不同成因理论的评判,以比较的视角对于现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处遇措施加以分析,并借由对于前提的反思与批判将研究推向深入。
[关键词]青少年性犯罪;成因;对策;比较
[中图分类号]D916.7[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概况
传统上,青少年性犯罪被认定为强奸、乱伦以及猥亵等三类行为[1]。具体而言,其包括抚摸、摩擦性行为、阴道或者肛门性行为以及其他进攻型性行为。而性行为可以通过阴茎、口以及外来物品等进行[2]。而近些年,在新生入学时老生对其实施的戏谑事件中发生的涉性行为也渐渐被纳入到这个范畴当中。[3]依据这样的标准判断,所谓青少年性犯罪人可以被理解为违背对象意志,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4]在美国由未成年人,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包括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在内的性犯罪,呈现出如下几种样态特征:
(一)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维持高点运行状态
在1993年,美国共报告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案例485290起,其中由不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单独实施的52900起,约占上述犯罪的10.9%,而由未成年人参与的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为21352起,约占上述犯罪总数的4.4%。合计在1993年由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共计约74262起,占到了当年全美性犯罪总数的约15.3%(见下图)。
而1995年度统计表明,由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数仍然分别占到了当年相关犯罪人总数的15%强(见下图)。
虽然我们没有发现95年以及之后的相关数据,而且95年的数据也针对的是被逮捕的犯罪人而非具体犯罪数量,但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相关统计,目前美国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了城市地区强奸犯的17%。[5]而其中的大约7%是不满十五岁的男性儿童。实施上男性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则占到了未成年性犯罪的97.4%,女性未成年人则仅仅占了2.6%,而根据这些学者的调查,目前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强度上也开始和成年犯罪人趋同。[6]
(二)由青少年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的对象及场所较为具有特定性
从数据统计来看,美国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在犯罪对象以及行为地点等两方面都表现出较为突出的特殊性。以1993年的相关统计为例,包括强奸在内的性犯罪有超过六成发生在受害人自己的家,或者发生在受害人的亲友以及邻居的家中。与此相关,性犯罪的实施对象也呈现出两大特点,即受害人的年龄特征以及受害人的身份特征。从年龄上看,占据受害人主体的是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例如,根据1991年的统计数字,该年度在美国各州服刑的性犯罪实施者所侵犯的对象当中,44.7%为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而又有33%的受害人为十三岁到十七岁这一年龄段。另一方面,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联系,即大多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不陌生。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该年度报告性犯罪当中,有行为人单独实施的性犯罪只有17.6%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而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也只有6.8%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因此,从这样的一个概括比例可以看出,大约有75%的性犯罪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在行为发生之前具有某种联系。例如就有案例报告,一位年仅十二岁,名为克斯(Keith)的行为人在两年当中就对自己两名分别年仅六岁以及七岁的外甥女实施了性侵害,而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其几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每天晚上都对六岁的外甥女实施性侵害及性虐待。[7]而另一方面,和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严重犯罪所实施的对象也有大约60%是针对非陌生人进行的。
(三)由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其他严重犯罪情况较为突出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的第三个较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通常会有类似谋杀等较为严重的犯罪与普通的性犯罪相伴生。就美国1976年到1994年的统计数字来看,由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占到了所有此类犯罪的10%左右,而从总体上来看,从事与性犯罪有关的谋杀犯罪的行为人平均年龄要比普通谋杀犯罪的平均年龄低六岁。(见下图)
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成因理论及其简评
(一)认知模式理论
认知模式理论的理论前提是和心理功能相关的认知模式,这样的一种观点将攻击行为归因于错误的感知以及行为人认识失调。[8]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行为人会用一种为自己潜意识所扭曲了的对于现实的认知将自己的行为加以合理化,因此允许其在不感觉到负罪或者悔恨的情况下继续自己的行为。就青少年性犯罪而言,认知模式可以很好地解释那些对受害人对于性侵害是否具有同意产生了错误认识的行为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某些未成年人在实施性犯罪的时候说服自己相信自己的受害人希望或者同意自己对其实施性行为,从而为自己实施相关的性行为寻求正当性的情况。
虽然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认知模式理论对于上述特定现象解释的有力性,但毕竟大多数青少年性犯罪的实施过程并不存在所谓的此类正当化过程,也就是说,其无法为大多数普通的青少年性犯罪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其有效性是相当存疑的。
(二)发展障碍理论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出现了以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Erikson)为首的一批学者所提出的个人发展八阶段理论。[9]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一个人在幼年到成年的整个过程当中需要经历若干所谓的关键点,而如果在儿童期间由于遭受虐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上的发展障碍,导致无法顺利经过这样的关键点,就形成了所谓的发展障碍,而这样的一种发展障碍导致后续的关键点也都无法顺利完成,从而反过来导致之前建构的心理模式的崩塌。正如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卡尔・梦奎斯特(CarlP.Malmquist)所提出的那样[10],个人的异常性倾向可以追溯到儿童时代较为具有倾向性的性满足方式。在其看来,从事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可以被理解是因为童年严重的发育障碍所导致的,而起所导致的合理结论就是这些自我感知不良的青少年避免和自己的同龄人接触,从而转向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因为这些儿童在其看来能危险性更小。
和认知模式一样,发展障碍理论在解释某些特定类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我们承认相当多数的青少年性犯罪人在童年时代遭受过性侵害或者虐待,从而可能根据这样的障碍理论而存在发展阶段上的断层,但其仍然无法解释必然存在的例外情况,即那些童年生活正常,但还是选择从事性犯罪的另外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情况(见下图)。
(三)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将性越轨行为归因于道德上不断堕落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理论看来,青少年之所以实施性犯罪,是因为其向周遭所接触的人学习了犯罪技巧以及支持犯罪的犯罪态度所导致的结果。[11]从这种所谓的条件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青少年性犯罪,会将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看作是从一个儿童受害者向有能力的犯罪实施者的转变,例如,为了迷惑自己的惩罚者从而让其误认为被惩罚对象已经取得了进步,被加以惩治的青少年行为人会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表现良好,而这样的一种欺骗行为就可以被视为验证这些未成年人希望通过撒谎以及操纵别人来控制自己所生活的环境的佐证。
和认知模式理论以及发展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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