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报送单位】海淀团区委2009年2月4日【评论】【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本文所述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包括如下内容:
(一)、犯罪主体是指依据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辨别、控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对强奸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16岁自然人对任何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等所有性犯罪中任何一种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性犯罪的主观方面均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违背他人主观意愿为主要特征,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和以为交易性性行为提供、创造便利条件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客体是行为侵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的性活动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性道德规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其身心健康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以非法营利或满足性刺激为目的。
性犯罪侵害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涉及罪名种类主要为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等。
(四)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性犯罪对被害主体的损害和犯罪主体的自身损失来看都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为幼男幼女的其身心所遭受的蹂躏与践踏,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损伤。尤其是心理的损伤,无法弥合,会形成永远挥之不去的记忆、抹不掉的阴影,以至于造成其终生的影响。对犯罪主体而言,有一些少年只是因为好奇,无知、无奈的顺从,但一失足却成千古恨。在目前的司法挽救刑事和解中,对被侵害方的经济弥补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对当事双方亲情的伤害也比较严重;性罪错是极错,因此刑罚的强制惩罚性教育也具有处分等级最高的极端性。
二、未成年人性犯罪及其主要特点:
本文所称“未成年人”性犯罪是指性犯罪中有未成年人主体参与的性犯罪。
据笔者对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组办理的2005年至2008年(5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涉及37种犯罪性质,其中性犯罪居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四项犯罪后的第五位,为45件。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45人;已满18周岁至22岁的青年人为23人;23岁至44周岁的成年人为22人,共计90人。
鉴于笔者仅是对海淀区区域性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所作的调研,因而,本文论述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此,仅供参考。
(一)、主体的年龄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1、行为人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即14至15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20%。
此年龄段处于青春期早中期,性生理发展迅速。对性的懵懂及强烈的好奇心促使一些未成年人高度关注并寻觅与性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使其身心获得满足,而且他们会不加辨别地笼统接受,并迫切地追求初次体验或初步尝试。行为特征具有模仿性,且不计行为性质和后果。特别在遭受客观外界性刺激后,身心深深陷入其中,难以自拔,主动寻机解欲,最终酿成罪错。案例:陈某,男,15岁。一次在网吧观看了欧美国家的淫秽影视片后,身心受到强烈刺激,其陈述云:……有一种说不出的东西在全身膨胀,好像它在要求自己必须去做这件事才成。为尝试性交行为,他迫不及待地窜至某餐厅女工宿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樊某发生了性关系。再如:刘某,男,15岁。某公司停车场管理员。平时喜欢上网浏览色情图片。一次酗酒后感到躁动难耐,故在夜间执勤过程中,见当晚值班的女电梯工张某后先是对其搂抱、亲吻、抚摸其胸部,张某不从,刘某就采用言语威胁迫使张某就范,最终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即16至17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80%。
此阶段为未成年人青春期中后期,性生理状态趋于成熟,对性渴求越加剧烈,有些未成年人已有两性经历。但生理与心理并未获得同步发展。认识本我、把握自我能力有限,往往在发生本能冲动时极易失去理性控制,便通过极端手段释放性欲,造成犯罪发生。如1:吴某,男,17岁。于2007年9月间,为满足性欲先后三次在海淀区某小区家属楼附近及地下室等地采用胁迫手段对其同事高某以抠摸、亲吻、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如2、杨某,男,16岁。2007年9月间,其多次趁邻居张某(女,9岁)的父母不在家之机,窜至张某家中,对其进行猥亵后将其奸淫。
(二)、共同性犯罪的特点:
组织类型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主体共同实施性犯罪的案件为15件56人,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总件数的34%,其中未成年29人(成年人25人),占未成年性犯罪总人数的62%。这是群体性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成年人在逐渐脱离对成年人的依赖,寻求同伴间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其受同伴影响比较深刻。因其鉴别能力有限,存在无原则的盲目交友现象;顺从或从众心理及“哥们义气”思想意识也在同伴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绝大多数人在遇群体事件时,即使明知不对也不知如何向同伴说出“不”字。在共同性犯罪发生时,未成年人在其同伴的煽动、怂恿或影响下,要么会随波逐流,要么会积极参与,惟恐“落单”而伤害“哥们”和气或遭受叛逆嫌疑的危险。因此,彼此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是常态。如例:2007年6月间的一天,行为人王某(男,17岁)意图通过朋友郑某寻找女孩满足性欲,后纠集叶某(男,16岁),经郑提议欲对网友李某(女,17岁)实施强奸。并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将被害人李某强行带上出租车拉至叶某家地下室。王某、郑某、叶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李某衣服脱去,王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在讯问时叶某曾陈述其是为了朋友才参与的,不然怕伤了和气。有的行为人也在交代时承认“既然大家都那么做了我也就跟着一起做了”。表现了未成年人在同伴行为中的特有的心理状态。
2、在未成年人参与的由成年人为主要组织、领导者的涉性犯罪中,更可以想象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制约作用。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偶像心理、寻求保护或生存依赖等心理状态,都在其内心中形成依附性。特别表现在从属关系上,未成年人基于谋生及金钱需要而参与以为性服务创造条件,提供性服务为内容的非法营利活动。有些未成年人误以为自己并不亲自直接进行性服务,似乎发生性犯罪就可与己无干系,殊不知这种参与行为在条件具备时已构成犯罪。案例1:赵某系海淀区某洗浴中心老板。2004年10月至12月间,其通过招募、雇佣、容留、管理等手段,有组织地带领五名卖淫女及五名服务人员在其租赁的洗浴中心内进行非法营利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洗浴中心服务员李某、任某、董某某、迟某(17周岁)明知自己所在的洗浴中心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在其中从事推荐服务项目、介绍小姐、帐目结算、按报警器、领客人进包间等行为,帮助赵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例2、2005年6月间,某洗浴中心服务员史某(17周岁)、刘某、金某、段某在本市海淀区某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明知该洗浴中心王某在该洗浴中心内组织多名女子从事非法营利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协助。其中,史某负责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刘某负责控制警报遥控器,金某负责包房记钟,段士芳任服务员领班等各有分工。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外地流动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外地流动未成年人性犯罪多发于失学、失业、失管人员。失学是指在学龄中的未成年人处于辍学状态。失业是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正常经济来源。失管是指未成年人无人监护或管理的状况。处于“三失”状态的未成年人,无疑犯罪概率会更高,占未成年性犯罪总人数的58%。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的是只身一人来北京谋生,没有家长监护的;有的未成年人随父母来京打工,但父母过于劳累忙碌无暇关顾孩子,疏于对子女的教育管理;有的是与“同龄”、“同乡”一起出来打工的,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同犯罪,彼此的依赖和影响十分深厚。如案例:季某,男,15岁。初中一年级辍学在家。父母在京打工早出晚归,没有精力照顾监护季某。季某整日一人在家,父母并不清楚他每天都干些什么。2005年10月的一天,季某在看完淫秽光盘后,欲火中烧难忍,寻机满足欲望。终于在海淀区某过街天桥处拦截一小学生林某(女、10岁)并将其劫持至路边树林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将林某强奸。又如:马姓5人均来自甘肃兰州市某镇,同在一餐馆当服务员。2007年7、8月间,该五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一人或多人先后10余次对该餐馆附近居住的三名未成年人女性强行进行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或强行发生性关系。除一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被劳教外,其余分别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定罪判刑。
(四)在校生性犯罪特点:
在校生犯罪主要以职业技校学生为主,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43%。他们一般文化知识基础相对较差,厌学;不接受家庭或学校教育,自行其事,自由主义;有的“早恋”或有两性关系史;交友不慎,不良行为习惯比较严重。案例:2007年6月职高在校生郑某、邓某伙同某中学于某、无业人员崔某等四人共同预谋强奸一职高女生王某(17岁)。邓某以吃饭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海淀区某一饭馆就餐。其间,四人除自己大量饮酒外还故意劝酒致王某亦饮酒过量。饭后,郑某、邓某前往成人用品商店购买避孕套一盒。当日23时许,郑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强行带至某洗浴中心。开房间后,四人将王某轮奸。又如:马某,男,17岁,某技师学院高一学生。马某平时爱看淫秽录象片。为尝试录象片中的口交、性交等动作,遂于2007年3月某日傍晚,在海淀区一健身中心,在明知被害人于某(男,10岁)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情况下,仍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行让被害人脱掉裤子,互相进行口交,后又用阴茎顶被害人杨某的肛门进行猥亵。后被被害人父母报案。
三、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类型:
(一)、暴力胁迫型。此类犯罪最为常见。行为人多采取暴力、威胁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带至洗浴场所、住宅或偏僻处,使其不敢反抗,然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趁夜晚或白天无人之机在公园、车库、厕所等地,对单身的女性直接强奸或猥亵。
例如:某中学三男生(年龄均在14岁至16岁之间)得知同校一12岁女生与一16岁男同学发生过两性关系,遂起歹意,以不从便公告其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相威胁,先后多次将该女生挟持至该校一废旧厕所内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最终四人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六至一年有期徒刑。又如:常某,男,17岁。2007年10月15日5时许,常某伙同黄某诱骗常某同事柏谋(女、17岁)到一酒家与其共进晚餐,意图将其用酒灌醉后实施强奸。在餐饮中,常、黄二人采用劝酒和下春药的方法致被害人柏某迷晕后强行带至海淀区一无名旅馆内,因白某未完全昏迷,因而表示不愿与常黄二人发生性关系,故常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对被害人柏某实施了性交行为。
(二)、引诱欺骗型。行为人往往以买东西、玩游戏、看电视、请吃喝为由哄骗幼男幼女(不满14周岁)或同学、朋友等熟悉的人,罪犯利用被害人对其信任、好感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或缺乏性知识的弱点,对其实施猥亵、奸淫或强迫发生性交的行为。
例如:2005年11月某日21时许,行为人巴某(男,15岁)以给同院居住的被害人张某(女,9岁)购买衣服为名诱骗其至本市海淀区某处小树林内,强行扒光被害人张某的衣服,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被人发现报警后被抓获。
(三)、泄愤报复型。行为人多以对某人怀有极端不满或怨恨心理,意图释放仇视情绪为动因,故表现为以暴力方式对其强行实施猥亵、侮辱、强奸的犯罪行为。此类型犯罪多以女性为主谋或帮助犯罪为主要特征。
例如:王某等强行猥亵、侮辱妇女案。王某,女,15岁,某职业学校学生。因怀疑同班同学齐某背后议论其隐私而恼怒,遂招集林、胡、张、谢四名本校学生(均为男性,已满16不满18周岁)共谋报复齐某之事。一日放学后,王某将被害人齐某骗至林某住处,王某先行对齐某进行殴打,随后又指使四男生将齐某衣服扒光对其进行强制猥亵,时间长达三小时之久,后被被害人告发。王某因不满16周岁被收容教养一年,其余四人均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提起公诉。
(四)、非法牟利型。此类犯罪主要以非法营利赚取钱款为目的,通过招募、雇佣、容留、介绍、管理等手段为青少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而从中牟取非法所得。
例如:祖某,女,17岁,无业。2007年10月某日18时许,其在海淀区西翠路段,将卖淫女黄某介绍给嫖客潘某,后潘某与黄某在海淀区某居民楼地下室房内发生性关系,潘某支付给黄某嫖资2700元人民币。祖某从中获取“介绍费”1700元人民币,祖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
在上述性侵害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占受害人总数的21%,最小的4岁,最大的12岁;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周岁的,占31%。而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多为熟悉关系。
四、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受封建传统意识影响深远,人们往往把性和污秽、淫荡、罪恶连在一起,不愿触及这一敏感区域。这不仅严重地压抑、摧残了人性,而且在客观上极大地限制了科学、健康性文化的普及和发展,使性问题变得愈加神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处于青春期性生理快速发展的未成年人,由于性意识的萌发,性欲求不断增强,其主观愿望与客观条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我调控能力差,在性冲动和性好奇心理的作用下,加之外界不良环境的骚扰和刺激,极易通过极端手段满足性欲求,而实施性犯罪。
(二)、不规范的性健康教育。陈旧的传统性观念,限制和影响着性健康教育领域的开发,在我国义务教育中规范的性教育课程刚刚设置;在家庭教育中由于多数家长自身没有享受过性健康教育,即使知道一知半解也羞于启齿或惧怕引起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反应。一些教育者认为家庭应是子女性教育的前沿,是首先的,寄希望于家长;而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性健康教育应是其所学文化中应有科目。而当社会一些未成年人教育机构开展此类教育活动时,家长和一些教师又对这样的机构有依赖性。这种互相寄托与依赖的状态,已形成影响性教育规范化的阻碍,延缓了发展的进程。未成年伴随生理的快速增长的同时,需要性健康理论的教育和指导,但发展极不均衡对称的性健康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处于对性知识的茫然不知或误解、曲解状态。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群体中一些人因无知而导致性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不良性文化的影响。据对性犯罪未成年主体的调查了解,他们中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人都对性健康知识包括法制等某一方面的知识处于缺乏或根本无知状态。而在此情况下,不良性文化、成年人不良性行为、性观念,西方的性解放、自由化思想意识的侵蚀,特别是大量带有色情、淫秽内容的物品泛滥以及影视作品夹杂着的性爱描写,网络空间中的相关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给了未成年人以视觉上生理上强烈地冲击和刺激,使他们在满足好奇、猎奇心理同时,又受到负面示范引导,其作用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不良性行为以致发生性犯罪。如:张某,男,16岁。经常上网浏览色情、淫秽图片,渐渐地他感到网上的这些图片已远远不能满足他的性欲望,便意图在现实生活中尝试。一天,他在网上又看了黄色图片后,再也不能控制自己,就将自己同班的一名女同学挟持到学校宿舍楼顶层阳台上,采用暴力手段将该女生强奸。张某因此强奸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四、预防对策、建议:
(一)、加强性知识教育是预防性违法犯罪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家庭与学校的长效预防是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性道德意识、性价值观念之必须。
性与人生紧密相连,性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何进行科学的性教育,是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关键,是预防性违法犯罪的基础。
1、家长要担负起重要责任。性教育在家庭中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直接与具有两性关系的父母相处,父母双方或单方对两性问题的认识观点、意识水平以及行为规范对未成年子女有着深刻影响;在家庭生活中,涉及性方面的问题需要父或母以积极的态度、适当的方法、正确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教导。如果采取消极回避、模棱两可态度对处于懵懂期的未成年会造成更大的疑惑,加剧神秘感,对其培养健康性心理和形成良好人格会起到不利的作用。目前,我国家庭性教育并没有得到家长的重视。大部分家长很少与孩子进行性问题的沟通,更不会主动告诉未成年子女生理上的自然变化,甚至很多家长自己本身就不了解科学的性知识。由于未成年人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的特点以及性问题的个别性和隐私性,使得未成年人对性的认知和体验蒙上了一层更加神秘的色彩,促使其采用各种方式去探究、寻觅性知识的奥妙,此间难免因涉猎所谓不健康内容和方式,造成对其不良的诱惑和引领。因此,首先家长要改变观念,加强性健康知识的学习,培养好自身的性心理、性行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性意识、性心理,破除“回避”意识,“神秘”意识,不应将性问题特殊化,应正确面对性问题,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性生理发展,并对子女青春期间产生的性生理、心理现象,以积极的态度给予正确的评价和引导。而不是回避或大惊小怪或感到羞涩难堪更不能认为这种生理“隐私”不能见人,或对子女产生的性疑问放任或置之不理。在笔者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无知而发生性犯罪或因不良性关系引发其他犯罪的大有人在。
2、学校性健康教育正规化势在必行。学校性教育应与学习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一样规范、有序、科学。目前,一方面,学校缺乏专业的教授教师,讲课方式无益于学生真正掌握性健康科学知识。另一方面,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教材还不成熟,不能吸引未成年人的关注,以青春期一般知识代替性健康知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所以,要提高学校性教育的水平,就必须培养专门的性教育人才,并提高性知识教材的质量和水平。对性教育教材的编制应规范,应根据不同年龄、年级的实际特点及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编制不同程度内容、不同教法的教材教案,使被教育者真正从培养良好性品德、健康的心理和科学的性知识方面获益。教材内容上应包括性生理、心理、审美、道德、法制、教育等诸多方面,使未成年人真正懂得掌握性健康知识,不仅有益于预防性侵害,防止性犯罪,而且对于整个人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预防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1、成年人的性道德水准、符合社会法律规范的性行为、对待学习性科学知识的态度,都直接影响和关系着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及对学习性健康知识的重视程度。因此,成年人首先应破除两个极端的性意识:一是性肮脏、淫秽等陈旧、落后的性观念,二是“性自由、性解放”的堕落腐化意识。从科学的角度重新认知性问题,并应当真正在思想上、行为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学习性知识和调整、处理好两性方面的各种关系,在自身思想上、行动上恪守性道德准则,用健康的思想、规范的行为影响下一代,方是使自身和未成年子女建立科学性观念并获得有益于身心健康性知识的有效途径。
2.消除精神污染,净化社会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西方社会的精神垃圾也乘虚而入。享乐主义的道德观和“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也侵入了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灵,这成为了诱发性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打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取缔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另一方面,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出版更多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并且未成年人喜欢的电视、电影、书刊等文艺作品。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以吸引青少年旺盛的精力。
2008年初,中宣部、公安部等13家部门联手整治网络秩序,对网站中含有淫秽、色情、低俗不良信息内容的栏目、标题、视频、图片进行了集中清除,以净化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3、国家计生系统、政法机关、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团体应在开展预防性犯罪和预防性侵害的社会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一些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对性犯罪的预防工作。如海淀检察院专职设置预防犯罪的工作机构,并支持预防干部参加性健康研究组织和预防性犯罪的培训工作。还融入社会青春期性健康生理心理教育机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青苹果之家”的专家资源力量,他们以讲座、互动式交流座谈、咨询等教育方式走进学校、社区和农村,把性法制教育与性生理、心理、法理教育相结合,把大量典型案例用于对未成年弱势群体预防犯罪和预防被害的教育活动,以案析理释法,提高未成年人性道德、性法制意识,受到学校师生和未成年家长的欢迎。
(三)法律调整性行为规范是预防性侵害和性犯罪的有效途径。
打击与预防、教育与惩罚、教育、感化、挽救,宽严相济。
法律的诸多规定对不良性行为、违法犯罪性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需要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加大宣传力度,使公民包括未成年人通过各种媒介或途径能够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使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和风气。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的相关规定如家长应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得有吸烟酗酒行为等法律规定,从源头上有效警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包括预防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未成年人就是因为身上存在一些不良行为而导致性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的。如在性犯罪中因饮酒过量而诱发性欲并采用犯罪方式释放性欲的案例不在少数。
(四)未成年人应当自觉培养和不断提高预防性犯罪和性侵害的意识
1、认识自己,才能把握自己。未成年人首先应当懂得自身处在青春期的客观生理特点和受年龄、阅历等方面限制的局限性。鉴于自身存在易受不良干扰、腐蚀,防范意识低下等不利因素,应当自觉远离和努力抵制不良的性诱惑。如上网浏览信息应有所选择,学习、娱乐休憩都应寻找符合自身年龄特点、对身心健康成长有益的内容,培养自律的思想作风。学习和掌握交友以及处理同伴人际关系的一般原则。
2、未成人在学习和接受性健康知识过程中,应当寻求正确的指教。如可以通过热线咨询的方式向经过合法注册、正规的、有资质的青春期生理心理咨询服务专门机构请教;像这样的机构如计生系统的“青苹果之家”、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中青院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等解决生理心理疑惑。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机构、司法机关青少年法律服务热线咨询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遇到的法律问题等等。
3、自觉接受法制教育,了解性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不良行为以及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沾染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性躁动时多采用和选择有兴趣或适合个体的文体娱乐方式以及积极参加集体或同伴健康活动来分散性注意力和排解性欲,也可在东的相关知识的前提下适当采用性自慰方式释放性积欲。不纵容自己发生不良性行为,使自己安全健康地度过青春期。
编辑:共青团北京市委发表时间:2009-2-4点击数:文章评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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