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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病”是这样制造的?

更新时间:2024-11-21 22:58:45

  “淋病”是这样制造的?

  杨海鹏汪洋

  法庭下无奈的“淋病患者”韩氏夫妇。汪洋摄

  一家涉嫌违规的性病中心

  一个身份可疑的“医师”

  一对莫名其妙被诊断有淋病的农民夫妇

  一例被中止执行的性病官司判决

  2000年12月11日中午,多名记者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睹了一幕“揭丑剧”。

  上午是患者告医院的性病官司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法官退席后,32岁的农民韩团结急切地向记者们喊道:“我只想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大伙儿,(马鞍山市)中医院的性病门诊是蒙人的。我们两口子根本没那病。他们这样诊治,全是为了钱……”“好些人也发现了中医院的问题,没病查出病,最后全是用钱摆平的。”

  记者们一片骚动。

  “你胡说八道,你没有证据。”马鞍山市中医院的代理人说。

  “谁说没有?”一个大汉从后排挤到人堆里,将一张盖有马鞍山市中医院大红印章的协议亮给大家。这是张名为“减免”实为退还医疗费的协议,立约于2000年4月11日。“他们查出淋病,开了好些药,我治着治着觉得他们不地道,就到别的医院查了,啥病没有。中医院怕我闹,退了我3100元,给了200元交通费。”

  中医院的代理人抽身而退。

  当晚,当地几家新闻单位接到上级通知:此事不予报道。

  农民夫妇“查出淋病”

  韩团结是马鞍山市郊慈湖乡人。2000年6月4日,他妻子王华凤因为身体不适到马鞍山市中医院(又称马鞍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本文中简称中医院)诊治。在该院“皮肤性病治疗中心”,医生取样化验后,当天作出诊断结果:尿路感染和淋病。

  这个农家少妇在4天后,终于开口将这件事告诉丈夫。

  6月8日,韩团结去中医院,一样当日诊断出淋病。

  淋病,对这对夫妇来说是很陌生的。在韩团结的心目中,这种病很脏,与不检点可以划上等号。

  两口子“查出”淋病后,韩团结害怕重复感染,将内衣裤、被褥全烧掉,数次殴打妻子,到现在王华凤身上仍有伤痕。

  王华凤说,吃中医院开出的药,一到阳光下全身都起疹子。“我那时真不想活了,活得不明不白,还不如死。”

  怀疑、焦虑、服药后的毒副作用,让韩团结夜夜失眠,几个月里,双眼视力从1・2降至0・2。在“查出淋病”后不久,夫妇俩原本拥有的临时工工作也失去了。

  8月8日,韩氏夫妇又去中医院复查,化验结果仍是“淋病”。

  这让他们疑窦丛生。在8月4日,他们曾去马钢医院查过,化验结果全是正常。8月11日,他们去了南京鼓楼医院,结果也是没有性病。有医生明确地告诉他们:淋病很好治,治疗成本不过数百元上下。

  那时,他们俩仅医疗费已付出了7586・80元。

  律师援助质疑淋病诊断

  2000年8月,韩氏夫妇到南京复诊前,韩团结到中医院讨到他们两人的“淋球菌培养皿”。双方签下协议,同意将培养皿交由第三方鉴定。韩氏夫妇认为,取得培养皿后,可能抓得到中医院的把柄。但在南京,他们被告知:要证明两只培养皿中的身体分泌物属于他们,须进行DNA测定;同时鉴定方无法证明里面是否有别人做过手脚。

  他们找了律师。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永宁答应为他们免费代理诉讼。张永宁说:“我们过去也听过中医院性病门诊的一些传说。韩氏夫妇当时除3份检查结果外,没有证据。”但把柄还是被抓住了不少―――

  一是3次检查(2000年8月4日、8月8日、8月11日)时间间隔很近,中医院如何能说明前后两次检查没有淋球菌,而中间一次竟然查出;

  二是根据一份《性病诊断标准治疗方案》,淋病检验时须对分泌物进行24至36小时的培养,而韩氏夫妇都是当日获得“诊断结果”的;

  三是根据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在确诊淋病后,中医院必须上报马鞍山市地方病防治所,但时至今日,中医院却并未上报。

  还有就是治疗费用。淋病治疗周期一般是一至两周,最严重的也就是3周时间,但在中医院似乎成了难以治愈的顽症;且收费标准高于同等医院数倍;收费凭证全是收据,没有正规发票。

  “淋病患者”一审败诉

  在取得上述证据后,韩氏夫妇起诉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案由是“医疗服务欺诈”。他们要求中医院双倍返还治疗费15172・60元,并给予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中,被告中医院辩解说,病历上的日期写错了,是医生“笔误”将“就诊日期”写成“诊断日期”,藉此证明他们曾做过充分的“细菌培养”。“诊断报告”中有一个“+”(阳性)写成“―”(阴性)也是“笔误”。

  在张永宁律师看来,被告检测中的诸多问题都这样未经举证就被轻而易举地“趟了过去”。而原告提交的南京鼓楼医院、马钢医院的化验单,则被法院认为“检验方法及取材均不符合现代性病诊断技术规程”,未被采信。这两家医院均做的是“涂片检查”,法院认为没有中医院的“细菌培养”可靠。

  但韩团结说,医院讲“技术规程”,深入尿道1至2厘米处取分泌物培养,他在中医院也没有做过。

  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地方病防治所报告,系被告未遵守行业管理的规定,“不能得出欺诈原告的结论”。而原告律师认为,性病报告制度,病人也是相关人,该制度规定地方病防治所须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中医院不上报,为的是便于‘黑箱操作’,同时也使原告丧失证明病状、接受行政救济的权利”。

  中医院当时的解释是:是地方病防治所打招呼让他们不上报,“因为马鞍山是全国卫生城市,性病报得太多,脸面上不好看”。

  记者采访马鞍山市地方病防治所负责人冯女士时,她表示惊讶:“我们一直要求他们按《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这样说我们不理解。”

  2000年11月中旬,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氏夫妇的起诉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判决前,中医院已得知这一结果,于是组织记者希望“臭一臭这些刁民”。当地一位记者说:他们想杀鸡儆猴,我们没跟原告接触,就知道这案子有很多问题。

  医师?临时工!

  记者调查中还有一个新的发现,当初给韩氏夫妇检查出“淋病”的中医院“皮肤性病治疗中心”医生徐国剑,其身份也相当可疑。

  徐国剑是中医院的“进修医生”,在中医院医务科提供的“进修人员登记表”上,此人原是江苏“赣榆县城医院”的“医师”,而其“执业经历”及“推荐单位”中均有“青口乡卫生院”。

  赣榆县没有“县城医院”,有“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两院均无徐国剑其人。赣榆县青口乡卫生院的宋院长对记者说,徐曾在他手下干过临时工,徐的“医师资格”是“从外边带来的”。按规定,如果徐真是医师,他到了赣榆县应办理异地执业手续。但该县卫生局人力股的同志告诉记者,他们从不知道徐国剑有医师资格,“前些年,他曾在青口乡卫生院干过几年临时工,执业资格检查时被我们清退了”。

  宋院长还说,徐“大概是95年过来帮忙的”。也就是说,此前徐在外地就已经是医师了。而1995年,徐国剑仅25岁,他在中医院的履历表表明,那时他才从山东一家医学院大专毕业,离中级职称的要求还远呢。

  记者了解到,中医院“皮肤性病治疗中心”成立于1999年7月,合作单位是南昌华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底记者采访时,该中心仍有独立的收费处和药房――――按规定,这属于违规行为。中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对此表示:要是全按卫生部的文件办,合作医疗没法搞;“中心”的开设是省里同意的。

  在开设“中心”期间,中医院院长彭大为曾收过南昌那家公司1万元的贿赂,被马鞍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但“中心”不知何因未受审查。因是“进修医生”,徐国剑不必办理异地执业手续,马鞍山的医政部门也就未审查他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记者采访时,徐仍在中医院行医。

  一些医生偷偷告诉当地记者:“性病中心”的幕后老板与马鞍山的多家大医院都有合作,如此案医院败诉,会触动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都在对审判和舆论施加影响。

  农民的清白和医院的声誉

  2000年12月22日,马鞍山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韩氏夫妇不服,又多方申诉。2001年1月12日,马鞍山中级法院院长签发裁定书:本案另组合议庭再审,原审判决中止执行。

  当地记者对一些医院借性病敛财有很深的印象。据马鞍山市《皖江晚报》报道,1999年夏天,与马鞍山一江之隔的安徽和县突发谣传说:“金海湾游泳池”发现泳客有淋病。作出这一诊断的县妇幼保健院立即门庭若市,7天之内“诊断”出70多名淋病患者。诊断方法很简单:将“患者”的尿液在试剂上一点,当场就说是淋病。这些“淋病患者”去其他权威机构另做检验后发现,妇幼保健院在检测中捣了鬼,原因是淋病的检验不可能这样立竿见影,并且,淋病在水中传染的微乎其微,更不可能造成如此大面积的传染。但是,“患者”们去起诉时,法院统统不予受理。

  在马鞍山市,记者看到当地媒体中性病医疗广告仍占有两成以上的份额。而从2000年8月开始,国家工商局已明令要求暂停发布性病医示广告。

  《南方周末》2001年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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