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性犯罪被害现象的学科。属于性犯罪被害人学的一个方面。
研究内容包括:
1、性被害人的个人因素。通常认为,被害人的性格、服饰、化妆、言行举止、相貌、心理缺陷、情绪特征、人际交往、道德品质等,与是否遭受性被害有关。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被害性”的概念,认为被害人所具有某些特殊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使其容易受到犯罪人的侵害。被害性分为一般被害性(容易遭受多种犯罪侵害的特性)和特殊被害性(容易遭受某类犯罪侵害的特征)。这个概念被广泛用于研究性犯罪被害人。
2、性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互动。研究表明,在大多数性被害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剧烈的心理互动:犯罪人极力将犯罪行为中立化或合理化(寻找理由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合理的、符合其道德准则的行为),同时,将被害人非人格化(贬低被害人的人格,把被害人不当作人来看待,而看成是满足其性欲的一种工具、对象,或者是满足其深层的潜在欲望和需要的象征);被害人会通过表情、言语、行为等方式竭力抗拒,试图避免受害。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被害人的抗拒会产生不同的心理效应: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的抗拒会迫使犯罪人不敢进行性犯罪或者停止性犯罪;在少数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反应过度或抗拒方式不当,可能会激起犯罪人更加强烈的攻击性、征服欲和仇恨心理,促使犯罪人进行更残忍的犯罪行为。反抗也许会遭受到更大的侵害,但是却有可能免受侵害,而柔弱、顺从肯定会导致被害。
3、性被害的心理后果。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A.W.伯吉斯和L.霍姆斯特龙在1974年提出了“强奸创伤综合征”的概念,指出遭受强奸的被害人会在被害后的短时间(一瞬间、数小时、几天)内,会产生恐惧、震惊、绝望、耻辱、悲痛、愤怒、焦虑、紧张等强烈情绪反应;以后会表现出否认(强奸事实)、冷漠、呆滞、行动迟钝以及自责感、羞耻感、报复情绪、惊恐不安、失眠等反应。这些反应在其他性犯罪被害人中也有表现。
4、对性被害人的心理帮助。临床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们试图通过各种心理学方法帮助被害人,克服心理危机,摆脱被害阴影,医治身心创伤,重建正常生活。国外许多城市和社区都建立了强奸危机中心之类的机构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也有一些别的机构或人士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话等从事这类工作。
5、性被害人在司法活动中的心理。包括被害人是否报案的心理、报案动机、在举证(提供证词和其他证据)中的心理,与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心理互动等。
6、性被害的心理预防。包括对潜在的性被害人(主要是女性)进行心理和行为方面的教育和训练,让她们了解性犯罪及其心理问题,避免造成促使犯罪产生的不利情境,或者在将要遭受侵害时,进行有效的反抗与自卫;对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人进行心理和行为训练,避免她们再次被害。此外,性犯罪被害人心理学也研究被害人在性犯罪中的过错,对被害人的被害状况的测定和评价,不同性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和被害后果,被害人避免受害的心理学方法,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的心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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