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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税 第三节 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24-11-25 01:19:40

  一、征收组织

  国家征收农业税,具有积累资金和掌握粮食两大作用。而且纳税人是农民,涉及千家万户;征收季节集中,工作紧张,政策性强,工作细致。因此,任务艰巨,单靠一个部门和少数人是办不了、办不好的。必须在县、区、乡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列为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依靠广大基层干部,有关部门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动群众,才能完成征收任务。

  1949年,把农业税征收列为全党的中心工作。这年10月10日,县委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县长董觉传达地委指示,部署征收农业税。会后,抽调县政府大批干部下乡协助区、乡征收。1950年9月8日,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中指出:“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一工作列为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完成这一任务。”“乡(村)人民政府必须普遍无例外地组织包括各阶层代表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1950年,本县组成县征粮指挥部,各乡成立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1951年10月,成立县秋征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和民运部长兼任副主任,民政、财政、粮政科及粮食局的负责人兼任委员,下设秋征办公室。以后虽未成立专门机构,但是每年都是由县委、县府统一部署,区乡政府集中一段时间,围绕当时中心工作,重点抓农业税征收。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征粮购粮一起抓。

  征收农业税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征收前,调查好土地增减、过拨等变动面积,核实常年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纳税人应负担的农业税额,编造征收清册,填写农业税通知单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把粮食送指定的粮库接收。粮库凭纳税人所持之农业税通知单接收粮食,验收过秤后,开给临时收据,纳税人凭临时收据向财政部门调换正式收据。粮食部门收进的农业税现粮,按规定的财政粮价格折算成粮款定期解交国库;代物由国营商业部门或供销社收购,按规定的粮价折算为粮款解交国库;代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解交国库。1953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册籍室,专职协助办理征收农业税各项业务及册籍管理。1957年5且并入县财政局。1985年,建立乡(镇)财政,全县招聘49名乡(镇)总会计,兼管农业税征收。

  建国初期农业税纳税人是农户。1951年,全县纳税户数97296户,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体交粮。农业合作化后,纳税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纳税户8768户,其中合作社899个,国营农场1个,个体农户7868户。人民公社化后,纳税户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人1962年,纳税单位4680户(含国营农场、机关、学校、团体)。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税额的计算,以及征收清册的编造,任务通知单的填发,都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为了适应不同责任制的经营分配形式,对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农业税仍归生产队集体负担,由生产队交纳,按生产队结算;对实行土地包干到户,由户经营,自负盈亏的大包干责任制的,农业税由生产队按照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合理落实到户,由户负责缴纳。生产队有责任督促各户及时完成公粮任务。本县生产队绝大部分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结算大多采取“户交户结”,1986年纳税户数由1981年6840户猛增到14.8万户。1992年为18.5万户。

  1987年起,乡(镇)农业税征解会计由乡(镇)财政总会计兼任。

  二、征收原则

  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农业税征收掌握“征购结合,分别处理”的原则。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注意做好到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当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包括应当归还的短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积金,包括到期的长期农业贷款)和公益金。”按此规定,有关部门在接收纳税人送交的粮食和农产品时,必须首先收清应征收的农业税,再付给收购价款,即“先征后购”的原则。征收代金时,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先把应交的农业税转入国库,然后收回贷款,即“先税后贷”的原则。在处理当年任务和历年尾欠时,掌握“先征当年,后结尾欠”的原则。

  三、征收季节

  1949年解放后,因供应军粮迫切,于5月13日由接管组财粮科布置,向殷商富户依法预借公粮50万市斤,实际完成现粮52万市斤,但是一部分粮质较差。10月10日部署正式开征,1950年1月基本结束。1950年起,全年一次计算,于秋季一次征收。1957年起,随着早稻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省人委指示预征一部分早稻。预征任务的分配原则是:对余粮社(户)和应交公粮现粮的自给社(户)所生产的粮食,除了留出下一年度所需要的种子和接上晚稻收成前的口粮外,下余的按照当地夏粮占全年稻谷的产量比例,并照顾到群众到晚稻收获前生产、生活的需要和经济部门收回各种贷款等情况而确定。1960年,在征得生产队同意,保证生产资金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征收一部分春粮。以后,早稻大面积种植,产量不断提高,本县在早稻收获后,基本上一季完成全任务。

  代金一般在纳税单位有经济收入时征收。

  四、征收品种

  农业税征收品种,一直以征收稻谷为主,必要时征收一部分代金或代物。根据国家需要,也可征收一部分杂粮,并按规定的比例折算为稻谷。1950~1954年,征收代金的比例由省核定。1950年,省核定金华专区征收代金最高不得超过实征农业税额的6%,本县征收实绩为5.6%。1951年,金华专署核定本县代金比例为20%,征收实绩为11.55%。1951年,县人民政府秋征办公室为照顾经济作物区农民便利交纳公粮,遵照上级指示,通知可以红糖抵交。此年,红糖抵交折谷为160万市斤,1952年为33.5万市斤。抵交的办法:将纳税户应交的农业税稻谷数,以规定价格折算成金额,抵交的红糖按质论价收购,收购部门在付款时扣除应交的农业税款,解交国库。1955年,省人委规定:“对工业原料作物区、农业特产以及粮产区,凡粮食产量减去‘三留粮’(口粮、种籽、饲料)后不足交公粮的自给户,其不足之数得征收代金及其他农产品;凡粮食产量少于‘三留粮’的缺粮户,其公粮可全部征收代金或其他农产品。”1959年起,本县为了保证农业税任务的完成,按规定交纳代金的缺粮队和自给队,可以红糖(包括出售糖厂的糖梗)、络麻、棉花、芝麻、桕籽、桐籽等6个品种抵交农业税。杂粮交纳农业税,1963年本县规定元麦、山麦、粟谷、大黄豆、大麦、玉米、小黄豆等7个品种,按规定折率折成稻谷;其他杂粮由粮食部门作统购处理,收购价款折征代金。1961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进一步明确:“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余粮队征收稻谷,缺粮队征收代金。”1966年7月,省财政厅、商业厅联合通知,生产队交纳的杂粮(包括黄豆、糯稻)由粮食部门作购粮处理,按早籼谷标准折征代金,由粮食部门在应付款中扣除,向财政部门结算回笼;对于以香薯为主的生产队,番薯干(丝)斤顶斤接收入库,按番薯干(丝)的标准价格结算。1979年7月。省粮食局、财政局联合通知:“公粮以征收早稻为原则,生产队交纳其他稻谷品种,以及春粮、黄豆、秋杂粮等,采取由粮食部门与生产队按质论价计算价款,公粮统一按提价后的早釉谷的标准收购价计算应征税款,并由粮食部门在应付价款中扣除。”

  1981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的粮食征购基数,使这些地区农民增加收入。1981年7月,省财厅政通知:“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实际上包括征购包干基数和超购数两个部分。因此,凡纳税单位的粮食征购任务大于农业税任务的,农业税应全部征收现粮;征购任务不足交农业税,其不足之数可以改征代金。”“以超购粮交纳农业税,其加价款应付给农民。”

  1985年5月17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时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本省决定从4月1日起执行。1986年起,经省政府同意,恢复征收粮食。

  五、征收价格

  财政粮结算价格粮食部门收进的农业税现粮(公粮),称财政粮。1953年规定,根据农业税现粮计划任务及开征时当地粮食部门的中等粮食收购价格,依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本年度各类粮食的财政粮价格,在征收期间至征收年度结束止,无论市价涨落不再变动。1954年起,改按大类作价,稻谷分粳、籼、糯3类,不再按具体品名分别定价。1958年,把稻谷分早舢、晚釉、早粳、晚粳、早糯、晚糯6个品种,并规定公粮的粮食标准(籼稻、糯稻、早粳稻的含水份为13~14%,晚粳稻含水份14.5~15.5%;含杂质一律不超过1%。高于或低于粮食标准,由粮食部门在收购时以升斤或扣斤处理),粮食部门向财政部门以各品种的标准收购牌价结算。1960年,国务院通知调高小麦、籼稻和粳稻的收购价格,财政粮价格相应调高。以提价后标准收购牌价,按加权平均法仍分6个品种分别作价。1963年,公粮入库标准进一步作具体规定:水份中心标准,早稻(包括早舢、早粳、早糯)、晚籼稻、晚变糯为13.5%,在13~13.9%为标准级;晚粳、晚阴糯稻为15%,在14.5~15.4%为标准级。超过标准级,一律不予征收入库。杂质中心标准一律为l%,0.5~1.4%为标准,超过标准级不予人库。出糙率中心标准:一等籼稻为77%,二、三、四等籼稻、早粳稻、早糯稻为78%,晚粳稻、晚稻为80%;每上差0.4%,下差0.5%,仍为标准级。低于标准级,原则上不收。作价办法,标准级的稻谷,按各品种的标准价作价,低于标准的稻谷,按规定的升价或扣价计算。但执行以上力、法有困难,1964年,改为按入库的公粮的数量,分品种按照标准收购牌价结算。1965年,将原6个品种改为早釉、早粳、晚釉、晚粳4个品种,按各收粮点实际接收数量和当地各品种的标准收购价格分别结算。1966年,粮食统购价提高,财政粮按提高后的粮食分品种的标准统购价进行结算。结算的品种分早籼(四等)、中籼(三等)、晚籼(二等)、晚粳、番薯干(丝)5种。1979年,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粮食局通知,从5月5日起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入库公粮作价,分早舢稻与番薯干(丝)2个品种,按提高后的统购标准价作价结算。公粮的粮质标准,从1979年起按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六种粮食国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执行。水份中心标准,早籼稻为13.5%,在13~13.9%为标准级。杂质中心标准一律为1%,0.5~1.4%为标准级。出糙率标准,早籼稻为75~76%。1981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的粮食征购基数。征购基数以内的按平价收购,超购部分按加价收购。省财政厅规定,纳税单位以现粮(包括超购数)交纳农业税的,财税部门与纳税单位、粮食部门均按平价征收回笼;对包干基数不足,需要用超购数交纳农业税的部分,其加价款由粮食部门付给农民。

  1985年,改革农业税征收工作,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从4月1日起征收的农业税,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本县“倒三七”比例收购价每百市斤为15.50元。农业税一律按粮食比例收购价结算。因此,粮食定购比例价的调整,也引起农业税结算价格的变化。为了鼓励农民早缴粮缴好粮,1986年起仍实行“两道价”征收办法。9月30日前按早稻比例收购价,每50千克:1986年15.50元,1987、1988年17元,1989~1991年22.20元,1992年24.60元;10月1日起按晚稻比例收购价,每50千克:1986年1880元,1987、1988年20.55元,1989~1991年26.60元。

  缺粮队的代金价格本县向缺粮队征收农业税的折征代金,省财政厅规定1950年按当地粮食公司中等收购牌价折征。1954年,根据当地征收主粮品种比例并按国营公司收购牌价加权平均法计算出代金价格。本县全年一道价,以区粮库定价,每百市斤农业税代金价格:东河、上溪、赤磊3个区为6.70元,义东、义北两个区为6.75元,佛堂区6.80元,城阳区6.85元,苏溪区6.90元。1955年的定价办法与1954年同,义东、赤磊、上溪3个区为6.45元,佛堂、稠城两区为6.60元,苏溪区为6.70元。1956年,根据各粮食购销站的稻谷收购牌价核定各乡的代金价格。全县39个乡(镇),分为6个价格,目6.40元、6.45元、6.50元、6.60元、6.65元、6.70元。p57年开始,夏季预征一部分早稻,秋季征收晚稻,代金价格也分夏季预征和秋征两道价。预征定价方法同1965年,39个乡(镇)的预征价格分6.56元、6.60元、6.65元、6.70元四级。秋征价格按晚稻的主要品种的中等偏上的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分7.10元、7.25元、7.35元、7.50元四种。1958年,夏季预征按主要早中稻品种的标准收购价加权平均计算,秋征按主要晚稻品种的标准收购牌价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征收全年两季平均为6.60元。1959年起,分人民公社定价。1960年,分预征、秋征两道价。由于国家在1960年调高粮食收购价格,1961年起,代金价格也相应调整。1965年,将原两道价改为全年一道价征收。1966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为了贯彻稳定负担政策,缺粮队代金价格仍按提高以前的价格计算。1969年,为了鼓励早交代金,把全年一道价征收改为两道价征收,预征8.50元,秋征9.40元。1979年,省财政厅核定本县按全年一道价8.50元征收。1981年,为了逐步解决农业税改征代金的价格,仍低于征收现粮的价格这一历史原因造成不合理现象,鼓励早交代金,把征收代金全年按一道价计算,改为比照征收现粮分季定价的办法。在9月底前按8.50元计算,第四季度按13.40元计算。1984年,全年统一按11,7元价格征收。1985年,改革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15.50元征收,缺粮队代金同价计征。1987年,征收比例价格调整后,代金价格未变,作为一次性减征照顾。1988年起,征收代金与征收粮食同价。

  义乌县1959~1965年缺粮队代金价格表

  表列系每百市斤公粮价格,单位:元

  人民公社(1961年10月1日起为区<镇>)

  全年一道价,同1963-1964年夏征价格

  1961年10月,大人民公社改为区(镇〕,稠城公社改名城阳区,廿三里公社改名义东区。

  六、计征方法

  定产征收农业税现粮,1981年以前,采取“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办法。粮食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发给纳税人的农业税任务通知单中所列的应交农业税粮食数量,按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验收过磅,一斤不能多,一斤不能少,“斤顶斤”。1981年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就是把纳税人应交的农业税粮食,事先按规定价格折算为货币写在通知单上,纳税人按照依质论价的原则交纳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粮食和农产品的价款,应当等于经过货币计算的应纳税款,不足应补收。采用这个办法,交晰粮的纳税人不吃亏,交纳次粮的纳税人也占不到便宜,可以鼓励农民交好粮。但这个办法只实行一年,1982年仍改为“实物征收,实物结算”。1985年,改革农业税征收工作,将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就是把应征粮食数量,折算成货币征收,1986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农业税恢复“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农业税,由粮食部门负责按照“先征后购”原则,在纳税人出售粮食价款中先代为征足;对没有粮食任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农业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代金。

  建国以来,广大农民视交纳农业税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农民翻身得解放,新分得了土地,交纳农业税十分踊跃。1950年,佛堂区合作乡农民集体交公粮,一天时间就完成全年任务的99.75%。苏溪区各乡在1950年11月27日冒雨送公粮,直至晚上八点多钟。有的宁可自己淋雨,脱下蓑衣把稻谷盖起来。1951年,农民把交农业税视为支援抗美援朝的实际行动。后宅第三村共227个整半劳动力,有224个参加送粮。上溪乡65万市斤农业税现粮,14小时内全部入库。以后,农业生产日益发展,从1961年起,农业税任务大幅度下降,广大农民早交粮,交好粮,绝大多数年份任务完成得好。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年农业税任务皆在夏季预征时一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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