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报:曾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李某某,去年底又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月19日,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3月,李某某因为强奸一名女学生,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来新疆打工。200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相识继而同居,2006年8月登记结婚。此二人在同居之初,李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就以父女相称,当时,王某某只有五岁。
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李某某在观看过淫秽录像后,心生淫欲,趁妻子尚未下班之机,以“洗屁股”、“给钱买好吃的”等欺骗方式,对年仅十岁的继女王某某在家中实施奸淫。此后至同年6月10日,李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多次奸淫王某某,造成了王某某处女膜破裂的轻伤后果。李某某在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还威胁王某某不许对他人讲。2008年7月25日,被害人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告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幼女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并造成了轻伤,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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