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会在三楼,一名男子却长时间在一楼和二楼之间驻足,离开时满头大汗,干嘛呢?
细心的市民发现,这名男子是在偷窥上下楼的女性。据男子交代,他先后偷窥20多次,每次都紧张得浑身冒汗。
事件现场 男子守在楼梯口直冒汗
昨日上午11时许,郑州市民张先生到陇海西路人才交流中心办事,发现了一个行为怪异的男子。男子穿灰色短袖,戴着眼镜,混迹在求职者中间,但他既不到招聘单位前咨询,也不去一边看招聘信息,而是站在楼梯处,一站就是很长时间。等他离开楼梯时,可以发现他一头大汗。
张先生说,他就住在附近,知道这里以前有色狼,趁女大学生求职时在背后实施猥琐动作,但这个男的有点不同,虽然行为怪异,但他不靠近任何人,也没什么动作。他在干什么?
张先生盯上了该男子。等其从楼梯出来后,张先生来到男子刚才站立的地方,一层与二层中间的楼梯处,抬头一看,终于发现了端倪:往上看,上楼女生的裙底风光一览无余;低头看,低胸装女生也是难掩春光。
由于1楼是停车场,2楼是办事大厅,3楼才是人才招聘场地。很多求职者从楼外阶梯上到2楼后,都直接上3楼。而男子所站的位置,很少被人注意。
前后20多次到市场偷窥
看到这些,张先生明白了所以。等男子再次过来时,张先生拦住了他。刚吓唬两句,男子就承认了,自己是来这偷窥的。张先生随即报警。
男子告诉张先生,他姓汪,今年35岁,郑州本地人,曾上过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不求上进,月工资800元的不愿意干,现靠父母养活。
他说他是一个内向的人,没交过女友也没结过婚,更没有钱找女人,控制不住自己的念头,才到这里来偷窥,先后来了20多次。看一次,都会紧张得浑身冒汗。
民警到来后,犯难该怎么处理汪某。
民警表示,如果汪某对女性实施了侵犯动作或言语,都可按猥亵妇女来处理。但他只是偷窥,并无言行上的侵犯,也没具体的受害人,算不上违法犯罪,只能是个道德问题。
在汪某写出了一份检查后,民警对他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然后让他离开了。
各方表态
市民:有人建议重重处罚
对于批评教育这个处理结果,市民又是怎么看的呢?
市民黄女士说,被人偷窥是一件很难受的事儿。这类人,你骂他两句不顶用,他过两天可能又来了。最好罚得重一些,能关几天更好。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就会收敛了。
市民刘女士也表示,现在穿露一点,到处都得防贼眼,自己已经很注意了,但对于那些心理不正常的人,还是防不胜防,希望处理越重越好。
和女士们的痛心疾首不同,男士的态度则模棱两可。
市民梁先生说,现在女孩穿得越来越少,而且也不注意,自己都走光了也没反应。再说,有些女孩好像不在乎被别人看,衣服故意少系扣子,穿得很低胸还老爱弯腰等。男的忍不住多看几眼,没啥影响。
梁先生强调,他并不赞同偷窥行为,君子爱美,欣赏有“道”,不该看的是不能看的。
律师:经常偷窥者应受处罚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兴高则表示,经常偷窥者,已经构成了对人的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侵权的违法行为。
凌兴高表示,如果他只是偶尔为之,并没造成什么影响,有关部门可以不处理。但经常这样,就是违法行为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新法更加保护个人的隐私,因此偷窥只是简单批评教育并不妥。”凌兴高说。
专家说法 单纯处罚有可能起反作用
12355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赵悦玲说,从汪某的行为可看出他有一种病态的心理。
她说,作为一个成年人,汪某本来应该结婚生子了,但他没有。成年的他有正常的性需求,但他没有渠道,所以,他才会找一个释放的地方,他选择了偷窥。
赵悦玲认为,单纯的行政处罚肯定不起作用,甚至可使其变本加厉。最好的办法是心理治疗,让他逐渐独立地生活,树立起信心,和别人正常交往,正常结婚生子,慢慢地,偷窥自然也就会消失。 (河南商报 邢军 邓万里)
汪某的检查书(原文摘录)
今天早上8:30,我来到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先来到3楼转了一圈,发现没有合适的工作。由于我的阴暗的心理,不良的道德准则,扭曲的思想,有心理毛病,所以我跑到2楼楼梯口看人家小姑娘。我这种行为是一种流氓行为,是一种肮脏卑毕(鄙)的行为,是一种可耻的行为,我在这里发誓再也不干这种事了,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做一个正常人,好好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回报社会。
一个成年人有性需求是十分正常的,但以偷窥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性欲却是很不道德的,影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自己的需求又没有得到根本的满足。解决性需求的最好办法还是要娶个媳妇,合法地满足自己的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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