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唐代在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等诸多方面均达到了鼎盛时期。伴随经济上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唐代女性普遍在情爱、婚姻及两性关系上较为开放。
唐代时,虽然礼教和法律条文对男女婚姻之事亦要求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虽然自魏晋以来的讲求门第和以财币论婚姻的影响尚存在,但唐代女性主动、勇敢地追求爱情,自由婚嫁之事终究是较之其他朝代为多。
当时女子自由恋爱、结合之事不仅在平民中较为常见,就是在上层社会也时有出现,有些父母甚至允许女儿自己择婿。数量众多的颂扬爱情的诗篇和传奇故事亦正是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
唐代在婚姻方面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唐代时男到女家入赘的婚事较多,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时女子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地位是较高的。二是唐代时期各民族之间通婚的婚事较多。唐代法律上允许夫妻协商离婚,离婚女子亦可再嫁,这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唐代无疑是进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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