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岁的北京女孩儿,在与网友共度了“浪漫之夜”后,将自己陷入了无比尴尬的境地。
2002年年初,以“新新人类”自居的21岁的阿芳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在渐行渐近的聊天中,两人很自然地谈到了“性”。于是一次聊天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切事情都按他们的约定进行了,王某来到阿芳家,尽管第一次见面,还不熟悉的两人还是毫不犹豫地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同样的行为又在王某家发生了一次。此后,两人便断了联系。
半年过去了,今年7月初,阿芳意外地接到王某的电话,王某要求再次发生性行为。因为时过境迁,阿芳拒绝了。不死心的王某多次给阿芳打电话、发短信,见没有效果,王某开始使用污辱性语言。不堪骚扰的阿芳只好找自己的一位男同学帮忙,让他以自己男朋友的身份找王某“谈判”。阿芳的男同学告诉王某不要再纠缠阿芳,并提出可以给王某一笔钱来解决问题。
当王某同意面谈此事时,阿芳以王某敲诈勒索到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报了案。当王某在约定地点等候时,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及时赶到将其抓获。
在派出所,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否认要钱的意图,只说要见阿芳是想“奉劝她不要再放荡下去”。尽管敲诈罪名没有成立,但王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行为属于流氓滋扰妇女,受到了必要的惩罚和教育。
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陈炬,是阿芳一案的办案民警。他告诉记者,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对阿芳进行批评教育。因为阿芳在本案中是受害者,他们应该予以保护。何况现在的网络发展迅猛,“一夜情”的事情司空见惯,作为执法人员,他们没有具体的政策来管理该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指出:法律没办法对“一夜情”进行规范,目前的婚姻法中也没办法规范。过去刑法中曾有流氓罪,但那必须要许多人在一起有流氓行为才可以算是,所以“一夜情”不属于流氓罪。现在法律中废除了流氓罪,只剩下其中的两条,一是组织淫秽表演,一是聚众淫乱,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处理,没有适合“一夜情”的罪名。
在采访中,“一夜情”的追逐者们都是理直气壮,声明“我们没犯法,你情我愿,与他人无关”。毕夜就一再强调,在自己的所有“艳遇”中,始终与金钱无关,因此,他根据自己的法律常识判断自己没有违法,“警察看到了也没证据证明违法”。
陈警官承认,毕夜们确实没有违法。因为“一夜情”与卖淫嫖娼不同,卖淫嫖娼是钱与性的交易,而“一夜情”不是。卖淫嫖娼也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对“一夜情”的存在没有任何干预措施。
“一夜情”倡导者们对卖淫嫖娼很反感,毕夜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找妓女是胡闹,他从来不找,这是原则问题。妓女是为了钱,怎么会给他快乐?不用去尝试,想想就够了。自己的这种生活不叫婚外恋,更不是卖淫嫖娼,这就是“一夜情”。
过客认为,“一夜情”的好处就在于它不同于婚姻,不必有承诺和承担责任;另外,它不同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会触犯我国治安处罚条例,也有得病的危险。再者说,人总有寂寞的时候,好像遇到同样有需要的人,互相慰藉一下,这之间你情我愿,既没有钱的交易,也不违法,没有什么不妥的。
尽管仅是个人私生活,但“一夜情”还是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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