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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